SEC 將代幣化證券分為發行人主導模式和第三方模式。它說明了聯邦證券法下的法律合規要求。SEC 將代幣化證券分為發行人主導模式和第三方模式。它說明了聯邦證券法下的法律合規要求。

SEC 為代幣化證券制定明確規則,將其分為兩大關鍵類別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新指引,闡明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代幣化證券。

該聲明由公司財務部、投資管理部和交易與市場部於1月28日聯合發布,將代幣化證券分為兩大類型:發行人發起型和第三方發起型。

發行人發起的代幣化證券

根據SEC的定義,代幣化證券是符合「證券」法律定義的金融工具。它以加密資產的形式表示或格式化,而所有權記錄則維護在一個或多個加密網絡上。

在發行人發起模式中,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將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整合到其系統中,使網絡上加密資產的轉讓與官方主要證券持有人檔案中的轉讓相對應。

發行人可以多種格式提供證券,如果代幣化證券的權利和特權與其傳統對應證券「實質上」相似,則可被視為同一類別。在某些情況下,發行人可能會發行不直接與主要證券持有人檔案整合的加密資產,但可用於執行鏈外記錄的所有權轉讓,證券機構解釋道。

第三方發行:託管型或合成型

第二類涉及第三方發起的代幣化證券,即與發行人無關聯的實體將另一方的證券代幣化。這些可以採取託管型代幣化證券或合成型代幣化證券的形式。託管型代幣化證券是指第三方發行代表另一家公司證券所有權權益的加密資產。這些加密資產的所有權記錄可由第三方在鏈上或鏈外維護。

另一方面,合成型代幣化證券包括關聯證券和基於證券的掉期交易,它們提供對標的證券的敞口,但不授予來自原始發行人的權利。作為加密資產發行的基於證券的掉期交易只能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合約參與者,除非在SEC註冊並在全國證券交易所交易。

該指引還指出,代幣化證券的分類和格式不會改變其在聯邦證券法下的處理方式,SEC仍隨時可與尋求澄清或準備申報的市場參與者進行溝通。該聲明旨在幫助企業和投資者在遵守現有註冊和披露要求的同時,了解代幣化證券的法律環境。

本文《SEC為代幣化證券制定明確規則,將其分為兩大關鍵類別》首次發表於CryptoPot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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