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發布備忘錄通告,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IDs)實施嚴格的最長累計九年任期限制,自2月1日起生效。
根據2026年第7號備忘錄通告系列,獨立董事任期為一年,在同一家公司最多可連續任職九年。
在通告生效前已當選的獨立董事將受到相同的九年限制,從2012年開始計算,除非另有規定。
對於連續任職的情況,九年任期限制將在年度股東大會(ASM)日期或SEC批准的其他日期結束。
對於間斷任職的情況,總任期仍不得超過九年,第九年的限制將在股東大會日期結束。
如果獨立董事在達到九年限制前擔任非獨立職務,他或她必須遵守兩年的冷卻期,才有資格重新當選為獨立董事。
一旦達到九年限制,該董事將永久喪失在同一家公司重新當選為獨立董事的資格,但可以不受限制地擔任其他職務。
根據目前的制度,獨立董事在每次年度股東大會上正式重新當選,但其累計任期受到九年上限的限制,儘管有些人透過豁免救濟獲准超過此限制。
新通告取消了這種靈活性,並採用更嚴格、更明確的任期上限執行方式。
超過獨立董事最長累計任期限制的公司,每次違規可能面臨100萬披索的基本罰款,另加該董事在允許任期之外繼續任職的每個月3萬披索罰款,以及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制裁。–Alexandria Grace C. Magno


